安西政[2009]40号 西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坪镇2009年经营与 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西坪镇2009年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坪镇人民政府 2009年6月10日 西坪镇2009年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吸取2008年晋江英林镇“4.17”火灾,泉港后龙镇“5.6”火灾,丰泽区“6.10”火灾,2009年丰泽区亿门摩配市场“4.26”火灾等共造成11人死亡等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消除我镇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经营和住宿合用场所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2009年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09]92号)的要求,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09年9月底,使现有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全面整治,实现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经营与住宿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领导小组 镇政府成立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镇政府林开电副镇长任组长,西坪派出所谢章发副所长任副组长,派出所、财政所、文体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办、广播电视站、安监办、工商所、卫生院、供销社等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西坪派出所,统一组织和协调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 三、整治重点 组织有关人员,对在乡镇和行政村范围内有人员居住的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摸底,逐户摸清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及其消防安全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建立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档案。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到2009年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8日至6月15日) 要将治理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有关单位整改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对辖区内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特别是要对集经营可燃物品、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检查,查摆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并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帐。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要绘制场所建筑平面图,掌握场所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卡,为制定整改方案打好基础。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20日) 1.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且有关人员居住的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要督促业主限期整改,分离住宿人员;对逾期未整改和分离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并依法给予处罚。 2.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和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以及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停业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 1.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县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整治办(县消防大队)。 2.组织对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将工作总结(连同附表1)上报县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整治办(设在县消防大队),统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3.排查治理工作结束后,认真查找排查治理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根源,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经营与住宿合用的回潮,巩固治理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要全面排查治理。要集中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检查,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的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要采取措施,大力整治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分离住宿人员;今后,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部门对新建住宅建筑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审核时,应当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及国家防火设计要求,将店面高度控制在4.5米以内,且层高超过3.9米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加强综合执法。镇安办要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工商等有关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任用,多管齐下,做好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完成整治后,由县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凡验收过程中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需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吊销相关证照并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经整治合格的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再次检查发现“回潮”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三)要严格责任追究。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泉政办发明传[2009]105号)要求,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辖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按以下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1、各乡镇责任 (1)、对排查出的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没有上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各乡镇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领导向安溪县政府做书面检查。 (2)、对排查出的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没有上报并发生火灾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各乡镇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各乡镇主要领导向安溪县政府做书面检查。 (3)、对排查出的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没有上报又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人员伤亡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乡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向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2)、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3)、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要广泛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尤其是新修订的《消防法》,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的认识;发动村(居)委会、物业公司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方法,普及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在此基础上,制订举报奖励制度,要向本辖区公布举报电话(23411002),对群众举报的经营与住宅合用场所要及时予以查处。同时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整治工作开展做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附件1:安溪县2009年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 附件2:安溪县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附件1: 安溪县2009年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 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不应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产品; 2、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4、店面高度控制在4.5米以内,且层高超过3.9米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 5、对于底层为经营性场所,其他楼层为人员住宿的建筑,人员住宿部分的疏散楼梯必须与经营性场所完全分隔开,即住宿部分的疏散不应经过经营性场所,且当建筑的层数超过三层,人员住宿部分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当无法完全分隔,住宿部分人员须经过经营性场所疏散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住宿部分必须另外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且每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当住宿人数不超过3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场所,可采取设置逃生窗,配置逃生梯、逃生缓降器或架设通往相邻建筑物的逃生通道等方式作为第二逃生出口;(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3)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6、疏散楼梯的宽度必须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要求。 7、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若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外窗或阳台必须设置金属栅栏,设置的金属栅栏上应设置平开门,并在经营时段保持开启状态。 8、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沿街店铺原则上不允许设置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有实际困难确需设置的,只能安排1名人员值班,且留宿位置应靠近安全出口。 9、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10、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行应按相关规定配足消防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