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重点优抚对象、 “五老”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为做好2009年度重点优抚对象、“五老”人员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体检的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的对象,包括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五老人员。 二、体检的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9月15日至10月30日 地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定点医院 三、具体要求 1、体检工作由乡镇民政办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体检对象往返安全。各定点医院负责做好体检的医疗服务工作。 2、体检费用按实检人数每人280元核报,由定点医院负责到民政局核销。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