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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8-04-02 信息来源: 查看次数: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85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等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紧迫性。目前离《条例》正式施行仅有一个多月,准备时间特别紧迫,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倒计时开展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对照省、市、县编制的指南和目录,进一步完善本级、本部门的指南、目录,并同步抓好公开载体建设、信息梳理、机制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加强培训,及时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按时落到实处。

二、抓紧完善出台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是《条例》施行的基础,编制出台各公开单位的指南和目录是当前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参照省、市、县制定的指南和目录,结合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要按照上下基本统一的要求,尽量采用与县政府指南和目录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文书格式进行信息类目编排、信息索引编制。县直各公开单位要在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并将指南和目录的纸质文件(参照附件12)和电子文档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目录及指南,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公开单位要在各自网站或县政府门户网上公示指南和目录,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充实和完善目录分类。

三、由近及远梳理历史类政府信息。各公开责任单位要抓紧清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本机关政府信息的类别,确定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以来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清理、界定工作,凡属于应主动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格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网站上公开;同时逐步完成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清理、界定工作,并编辑上网公开。

四、规范完善政府网站。已建立网站的县直部门要参照“安溪县公众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版面设置,于4月底前在各自部门网站首页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标识与入口链接;专栏下设“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含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和申请受理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4个二级栏目;栏目内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及正文链接等;栏目页面和内容应符合泉州市政府办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附件5)。尚未建立网站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登录“安溪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按要求规范填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使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五、加快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条例》明确要求的法定要件之一,县政府已决定在县档案局设置全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应主动、及时、完整地向县档案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切实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公共服务能力,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和公开工作流程。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部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办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并确保在条例施行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获取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细化本单位内部工作流程,规定单位内部各信息制作或获取环节(股室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操作,把处理信息公开工作与办理文件过程有机结合起来,并尽可能依托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工作处理全程网络化,切实建立起公开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长期、有序、高效开展。

七、落实保障措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和经费,各部门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准备阶段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县政府办、效能办将从3月下旬起对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通报情况。

 

附件:1.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3.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4.安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县属单位机构代码表

5.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安溪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安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安溪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上公布。

具体信息目录在安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

(二)公开形式

1.在“安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fjax.gov.cn

2. 在县档案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政府提供信息。

3.通过安溪乡讯、电视、广播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安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县档案局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安溪乡讯、电视、广播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县政府办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23232496

咨询电话:059523226270

电子邮箱:axzfb@126.com

通信地址: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县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县档案局

如需向县政府办公室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县档案局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县政府机关大院7号楼一楼查阅室

咨询电话:059523232457

传真号码:05952328715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安溪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安溪县政府办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安溪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下载《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 形式审查

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公开办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县政府办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安溪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安溪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工作单位(居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法人/其他

组织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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