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遗失声明(王进元)
时间:2019-12-11 14:51 浏览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遗失声明

 

王进元因保管不善,于1992年5月11日向安溪县城西开发区办公室购买土地一块,位于凤城镇上山3#工业区,并与县城西开发区办公室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保管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进元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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