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安溪县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0-03-23 16:52 点击量: 字体:字体:大、中、小一、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
本计划适用于对安溪县辖区内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包含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和依法登记核准的“三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三、风险分级及监督检查频次确定
各市场监管所要《福建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4月30日前(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时限延至4月30日)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进行认定。确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由其风险要素评定分值加权后形成。风险要素原则上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品种业态风险、规模大小、质量管控水平、产品质量、违法违规情况等组成。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其中评定为A级的每年度至少检查1次,B级的1-2次,C级的2-3次,D级的3-4次。
各市场监管所在本年度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后,还应根据日常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状况等情况,合理动态调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体监管频次。特别是对于纳入食品药品信用“黑名单”管理的严重失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风险管理等级,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至少每半年对其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
四、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定
各市场监管所在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风险分级评定时,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同步开展量化等级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徽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县局制作的量化分级公示牌上有相应的张貼位置,请评定人员注意在指定位置张贴标识。
年度等级C级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组织评定,年度等级A级和B级的评定由餐饮服务单位向辖区市场监管所书面申报,拟报B级的经辖区市场监管所现场核查通过后准予评定B级,评定结果指定专人每季度末30日之前报送餐饮股进行备案更新,餐饮股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拟报A级的经餐饮股和辖区市场监管所共同进行现场核查后报县局审查,审查通过的准子评定A级,A级和B级的评定决定原则上自受理中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卫生间是否有保持清洁,并设置洗手设施,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是否直接连通等。
2.进货查验结果。应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能否提供食品原料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等。
3.生产过程控制。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是否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是否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等。
4.产品检验结果。是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是否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
5.贮存及交付控制。原辅料的贮存是否由专人管理,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等。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是否有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是否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是否有处置记录等。
7.从业人员管理。是否有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等。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等。
9.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原料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
10.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管理。是否及时、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并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至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二)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检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2.经营过程控制。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要点。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等。
4.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是否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采购、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并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三)餐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许可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持有、效期、变更等;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2.信息公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等级标识;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符合要求。
3.制度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用餐环境卫生打扫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4.从业人员管理。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5.环境卫生情况。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定期对中央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6.原料控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7.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食品留样符合规范。
8.设备设施及维护。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配备及运转情况。
9.餐饮具清洗消毒。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具有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保持清洁。
10.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如实、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至追溯管理系统。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除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的全部内容外,还要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学期不少于1次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2.是否落实食品安全季度自查自评制度;3.是否制定实际有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4.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核准情况。是否取得核准证书,核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尚未纳入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暂无法取证的,是否进行登记建档。
2.加工场所。周围是否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区与生活区是否按照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相隔离;是否有根据食品安全需要配备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等。
3.生产加工管理。采购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是否有超限量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是否有生产经营国家及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五)小餐饮、小摊贩检查的主要内容参照《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完成时间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采用我局印制的《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三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附件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照检查要点表内容,重点项要逐项开展检查,一般项可随机抽查,并对每一项结果进行评价,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应在“备注”栏中填写。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检查完毕后,应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本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在6月30日前完成非茶叶类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利用春茶、秋茶上市期间开展茶叶质量监督抽检时机完成对全县茶叶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双随机检查、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全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监管频次。
五、监督检查问题处理
1.责令整改。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需要进行整改或者监督指导的,应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监督指导意见书。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检查对象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在整改时限届满后15日内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检查对象完成整改,并填写跟踪复查记录。
2、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抽样检验。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食品质量的,检查人员应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既往生产经营的食品,检查人员应充分考虑该问题对既往食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4.违法行为查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及时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依法查处。
5.其他处理。现场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场监管所可在后续监管中视情况采取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增加监督检查(突击检查)频次或者增加抽样检验次数、纳入食品安全信用监管“黑名单”等综合措施。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参照县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的会议纪要》和《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建档工作暨整治小作坊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通知》进行处理。
六、材料整理归档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和跟踪检查中形成的材料,一并归入检查对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同时,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登陆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与社会共治系统,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录入至平台。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作为保障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到人,做到人员到位、检查环节到位、检查文书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处罚措施到位。
(二)加强队伍建设。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执法保密制度,检查中要坚持文明执法,使用文明用语,减少与执法对象和群众的矛盾激化,树立安溪市场监管人文明执法的精神风貌,监管期间要严格遵守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禁吃拿卡要,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三)加强工作督查。县局相关股室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