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时间:2019-04-15 17:00 浏览量:

安溪县环保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19415日)

项目名称

福建泉州闽欧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凤城镇闽商投资区A3-11地块

建设单位

福建泉州闽欧工艺品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安环审报[2019]39

审批日期

2019415

公 告 期

2019415日—2019421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根据该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我局于2019329日受理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于2019329日-201944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信息全本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到期后,于201948日-2019412日(5个工作日)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凤城镇闽商投资区A3-11地块,租赁总建筑面积800㎡,年产铁件工艺品15万件。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水帘柜及喷淋塔用水经絮凝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物质炉窑水喷淋设备喷淋水定期清理泥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过渡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远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由污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2、加强车间通风和排气。喷粉粉尘经滤芯过滤回收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烘干废气经“喷淋塔+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过渡期,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水喷淋(稀碱)”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远期,以天然气为燃料时,集中收集后直接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燃烧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SO2NOX排放执行《泉州市非电锅炉、热载体炉SO2NOX 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煤、燃气标准。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SO20.0255/年,NOX0.1020/年。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安装和日常维护管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生产固废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类应按照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废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喷漆房边界外延100米范围,建设单位应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要求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7、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依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五、我局委托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六、项目在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前不得投入生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安溪县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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