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安环改〔2021〕119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福建省安溪县龙通水电有限公司(一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安溪县龙通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69007N
地址:安溪县感德镇龙通村
法定代表人:许进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安溪县水利局关于安溪县水电站生态流量一站一策整改情况的通知》(安水〔2018〕56号),福建省安溪县龙通水电有限公司(一厂)装机容量为200千瓦,开发方式为引水式,核定下泄流量为0.044m3/s。2020年9月21日下泄流量监控数据联网至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商为福建广进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显示,2021年9月份福建省安溪县龙通水电有限公司(一厂)数据达标率为1.25%,生态电价指标<5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下泄流量数据报表,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重点流域内水电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确保下泄流量监控数据正常准确上传,瞬时总流量应大于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我局将对你公司下泄流量传输及达标情况进行考核,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月度完整率和达标率未同时高于或等于60%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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