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2-00048
- 备注/文号:泉安环改〔2022〕1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7
泉安环改〔2022〕14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李顺奇(张内水电站)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李顺奇:
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001114510
住址: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碧岭村张内角落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作为张内水电站的主要经营者,张内水电站存在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况如下:
2022年7月26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内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该电站为引水式开发,所属流域为九龙江小支流,根据《关于督促水电站安装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
装置的函》(安水函〔2022〕62号),张内水电站核定流量为0.027m3/s。现场检查时,发电机组未发电,经过勘察,有近期发电迹象,未安装生态流量泄流设施,生态流量监控设施尚未安装,未联网至福建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2022年7月26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履行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改正,同时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和《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的规定,进一步整改落实以下要求:(1)规范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2)保证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正常使用;(3)规范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4)保证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运行;(5)真实保存并报送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等数据资料;(6)建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等情况;(7)确保生态下泄流量数据小时均值达标。
我局将对你上述改正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复查,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改正,或规定期限后仍发现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安溪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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