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2-00051
    • 备注/文号:泉安环改〔2022〕1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水云波水电有限公司(沛生水电站)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2-08-17 17:32
      

     

     

     

     

     

     

    泉安环改〔202215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水云波水电有限公司(沛生水电站)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安溪县水云波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05216573J

    地址:龙涓乡水云波

    法定代表人:吴培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存在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况如下:

    2022年8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沛生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拦河坝上设置有泄放闸,泄放闸正在开启泄流,经查阅监控平台月度统计报表,2022年7月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为44.09%,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数据于2022年7月14日16:38起数据传输中断,监控设施未按规定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报表,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履行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完成改正,同时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和《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的规定,进一步整改落实以下要求:(1)规范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2)保证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正常使用;(3)规范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4)保证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运行;(5)真实保存并报送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等数据资料;(6)建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等情况;(7)确保生态下泄流量数据小时均值达标。

    我局将对单位上述改正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复查,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改正,或规定期限后仍发现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9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安溪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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