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3-00008
- 备注/文号:泉安环改〔202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3
泉安环改〔2023〕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安溪同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北路66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8RPHWG3R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口腔医疗服务正在营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销售合同》及微信转账截屏,你公司因口腔治疗辅助检查需要,于2022年4月向厦门义茗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台二手牙科X射线机(Ⅲ类射线装置)安装于你公司门诊部设备间,型号为ORTHOPHOS XG 5 Ceph。现场查阅该射线机电脑资料,从2022年4月23日至2023年2月21日止,该射线机累计拍摄牙科影像532人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当事人建设项目为“五十五、核与辐射: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该项目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牙科X射线机(1台)项目相关环评手续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豁免手续),牙科X射线机工作间未见辐射相关规章制度、无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无工作状态警示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年2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门诊部位置及诊疗设备平面布局;
3.2023年2月2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2月22日,安溪同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钟开镇提供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销售合同》及微信转账截屏,证明你公司采购1台二手牙科X射线机(Ⅲ类射线装置)安装于你公司门诊部设备间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安装投入使用牙科X射线机(Ⅲ类射线装置)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1.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备案牙科X射线机(1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2.立即停止使用牙科X射线机的违法行为,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或豁免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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