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24
    • 备注/文号:泉安环评〔2025〕表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4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晋江西溪流域官桥至龙门段水源地综合治理项目)(2025年5月14日)
    时间:2025-05-14 16:31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5514日)

    项目名称

    安溪晋江西溪流域官桥至龙门段水源地综合治理项目

    建设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及龙门镇龙门溪段

    建设单位

    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5]表18

    审批日期

    2025514

    2025514—2025520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晋江西溪流域官桥至龙门段水源地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晋江西溪流域官桥至龙门段水源地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及龙门镇龙门溪段,新建污水管网32公里;底泥清淤4.98公里,约5万吨淤泥;新建生态护岸7.7公里;垃圾中转站设备提级改造,增加垃圾收运能力30吨/日。项目总投资7866.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6.82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优化施工时段布置,生态护岸、清淤工程在枯水期进行施工。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的污水处理系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回用于车辆冲洗和场地抑尘,临时堆场溢流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浇灌周边林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车辆驶离进行冲洗,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并洒水抑尘,砂石料、水泥等材料采取防尘网遮盖,清淤过程采取密封输送、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值。

    (三)施工期,优化施工场地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施工场地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四)施工期,项目挖方应随挖、随运、随填,不可随意倾倒,淤泥送至淤泥临时堆场暂存,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应进行集中收集以供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区定点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好临时堆场、围堰、靠近河岸处的防护措施,临时占地结束后应恢复原有土地功能。

    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对突发事故的处理措施,定期对项目的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就近敏感点及施工段下游开展监测工作。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施工行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泉环委办202112号)文件要求,项目组织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河岸修整等可能影响水生态环境的涉水施工行为时,要提前就施工可能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影响时段开展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管控措施,提前7个工作日以上向我局报备。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514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泉州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86972

    2、传真:0595-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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