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5-0101-2020-00023
    • 备注/文号:安教〔2020〕91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18
    安溪县教育局关于给予“蓬莱镇小太阳幼儿园”等4所民办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暨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0-07-30 16:19

    各中心学校、县直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存量无证民办幼儿园办证事宜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0]17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安政办[2019]73号)等文件精神,蓬莱镇小太阳幼儿园、西坪镇宝贝幼儿园、凤城镇清溪幼儿园、凤城镇小博士幼儿园等4所民办幼儿园在取得《消防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监督报告》,并取得《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的基础上,中心学校和乡镇政府已初审确认同意其申办《办学许可证》。经组织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我局认为以上4所民办幼儿园符合基本办园条件,同意给予颁发办学许可证,有关办学要求如下:

    一、民办幼儿园实行“一园一证”制,禁止一张《办学许可证》多所民办幼儿园共同使用,也不得设立分园或办学点。

    二、申请办园者在收到《办学许可证》后,应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招生,并亮证收费。

    三、《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020718-2025717日),有效期间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办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予以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幼儿园须严格按照县核定的办园规模招生办学,配齐“两教一保”,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要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提升立德树人水平,杜绝“小学化”“学科化”教学现象。

    五、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安溪县物价局 安溪县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安价[2018]15号)精神,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违规收取费用,收费项目(保教费、代办费等)参照《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安溪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2020]1号)执行,严格执行阳光价费公示制度,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六、幼儿园要按照《安溪县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承诺书》《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承诺书》,将本园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严格控制在我县当年度同等级公办性质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2倍以内,代收每天一餐两点的伙食费用每月不高于200元,且决不乱收费。以上4所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安溪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安政办[2019]73号)文件精神于730日前向所在乡镇政府书面申报,进行普惠认定和分级评定。乡镇政府将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教育局初幼教股,并报送《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报表》(附件2)、《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审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3,发送至县局初幼教股邮箱:y23220781@163.com)。今后凡未落实普惠性办园者,所取得的《消防合格证明》或《消防验收监督报告》、《办学许可证》一律由相关部门予以收回吊销,相关善后事项由中心学校呈报当地乡镇政府牵头予以处置。

    七、幼儿园必须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定期做好园舍安全隐患排查整顿工作,及时整改,创建平安校园。

    八、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发布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规,并报送所在中心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1.安溪县给予颁发“办学许可证”暨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2.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报表

    3.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审认定情况汇总表

    安溪县教育局

                                     2020年7月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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