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9-0101-2019-00022
- 备注/文号:安司〔2019〕50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审查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等规定,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告知提示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县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总称(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管用有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机构应认真审核本单位发布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及不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不必报备。
二、出台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意见,并经本单位的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否则不得发布施行。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司法局报送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3份)、起草说明(1份)、法律审核意见书(1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备案报告应按顺序编号。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或评估论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电子文本发送至邮箱axxfzb@163.com,并在主题栏列明相关报送内容(例:XX乡(镇)2019年X月X日规范性文件报送)。纸质材料送至安溪县司法局政策法规股(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907室)。
五、规范性文件出台20天内,起草单位应通过传统媒体或新媒体,以微视频、抖音视频、图表解读等方式进行公开和解读,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六、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时间,除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外,一般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七、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于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季度发文目录,县司法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核对有否漏报规范性文件情况。
八、对未及时报送备案、漏报或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纳入年底依法行政绩效考评内容。
附件:1.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范本)
2.备案报告(范本)
安溪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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