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4-0101-2024-00057
- 备注/文号:安建〔2024〕110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9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以局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一般和暂行(试行)类]。具体包括:
(一)2024年度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2024年度有效期未届满,但需要及时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据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平竞争、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及其他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修改、废止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以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股室(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起草股室(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股室(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涉及多个股室(单位),由牵头起草股室(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四、清理步骤
(一)各股室(单位)要对照《2023年12月31日前以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详见附件1),认真梳理本股室(单位)负责起草的、以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2024年度到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拟失效的清理意见,对2024年度未到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拟修改、拟废止、拟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申报表》(详见附件2、3)并说明理由,于2024年8月15日前报送局办公室。
(二)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股室(单位)应当制作修改说明、对照稿、修改稿,及时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征求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将定稿后的修改说明、对照稿、修改稿、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报经领导同意后,于2024年9月15日前报送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汇总各股室(单位)清理意见,组织审核和法律论证,形成清理结果,经研究审定后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国家、省、市、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政令畅通、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保障,是法定作业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要安排专人负责本次清规工作。
(二)按时完成,规范报送。各责任股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清理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申报表》(经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材料(包括修改说明、对照稿、修改稿、征求意见情况等)纸质文档并附电子版报送局办公室。
附件:1.2023年12月31日前以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
2.2024年度到期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申报表
3.2024年度未到期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申报表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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