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8-0101-2019-00013
    • 备注/文号:虎政〔2019〕21号
    • 发布机构:虎邱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1
    虎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邱镇民间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4-28 16:05

    虎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邱镇民间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镇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和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虎邱镇民间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本办法下发前的民间捐赠资金行为参照执行,不符合办法的在文件下发15日内做好整改。

    安溪县虎邱镇人民政府

    2019421

     


    抄送:存档(2)。

     

     

     


    安溪县虎邱镇人民政府           2019421日印发


    虎邱镇民间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虎邱镇民间捐赠资金的管理,根据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资金是指热心虎邱公益事业的港澳台同胞、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愿为虎邱公益事业而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接受民间捐赠资金的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完善机构组织,明确制度章程,并向虎邱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四条  民间捐赠资金专用于公益事业,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五条  民间捐赠资金由受赠方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  受赠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参照《安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和财务开支审批等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公益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七条  受赠方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九条  受赠方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受赠方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十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议通过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4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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