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56-0101-2020-00040
- 备注/文号:湖乡政〔2020〕47号
- 发布机构:湖上乡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8
湖乡政〔2020〕47号
关于湖上乡辖区内实行申请用电建筑物合法性事先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违”治理深化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47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7〕95号)、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安溪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发明电〔2020〕7号)和《关于印发全县房屋安全“百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发明电〔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湖上乡乡辖区内实行用电业务(含迁址、移表、新增、增容等)建筑物合法性事先审核制度,用电场所产权证明应由村一级确认是否为违章建筑后加盖公章,并由驻村干部核实签字并盖湖上乡国土资源所公章后,方可给予办理各项用电业务。
湖上乡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上乡党政办 2020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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