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47-0101-2020-00004
    • 备注/文号:龙委〔2020〕5号
    • 发布机构:龙门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03
    关于印发《龙门镇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2-25 16:23

    龙委20205

     

    关于印发《龙门镇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现将《龙门镇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溪县龙门镇委员会        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门镇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为进一步调动全镇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夯实防控责任,从严从快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现以下情形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对湖北返乡人员(或疫情防控解除前返回龙门境内的湖北籍人员)排查不全面、不到位,导致出现瞒报、虚报、漏报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居家隔离人员管控不到位,导致隔离对象未满14天失控,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且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人员聚集场所(主要包括:娱乐场所、餐馆、寺庙、洗浴场所、非主要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超等)管控不到位,出现异常未采取适当措施管控,且未及时上报,导致在2020年2月9日(农历正月16)之前擅自开张营业,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群众性集体活动(主要包括:佛事、婚事、丧事、乔迁、祭祖、庆生等民俗活动,及举办经济促进会、慈善会等集体性公益活动)管控不到位,出现异常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且未及时上报,导致出现举办群众性集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5.出现散播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并给予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防疫期间,因工作疏忽等主观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方式报送疫情信息材料,引发不良后果的;

    7.出现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出现上述七种情形的,采取如下责任追究措施:

    1、出现其中1种情形的,经查实后,直接给予责任村干部停职处理,扣除责任村主干年度绩效工资,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向镇党委作出深刻检讨,同时取消以上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出现其中2种情形(含2种)以上的,或者单种情形出现2次(含2次)以上的,经查实后,直接给予责任村干部和责任村主干停职处理,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同时取消以上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由龙门镇党委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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