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5-12-04 11:37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健全安溪县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以及《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安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泉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

  三、起草过程

  2025年9月份,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着手《安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起草工作。

  2025年11月25日,我局起草了《安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初稿)》并征求了凤城镇政府,城厢镇政府,参内镇政府,县公安局、工信商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教育局、卫健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安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方案主要内容

  《安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六方面: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安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即凤城镇,城厢镇,参内镇3个镇,包括安溪县城实际建设连接到的村(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总面积88.2平方千米。其中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确定,重点在凤城镇,城厢镇,参内镇城市建成区开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3.《“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4.《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9.《安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安溪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11.《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

  12.《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其他相关资料

  (三)划定原则

  1.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3.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4.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四)划定结果

  本次划定按照《泉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安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定安溪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41个,划定结果见附图和附表。

  (五)划定说明

  1.本次划定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最新遥感影像图及现场调研结果进行划定;

  2.划定区域范围内已明确用地性质分类,但尚未建设地块,本次划定按照其最新使用功能进行划定;

  3.本次划定工作重点针对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内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已明确边界的住宅小区等区域进行划定。

  (六)管理规定

  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部门职责分工根据《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表的通知》(泉政办〔2022〕46号)中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条目进行职责分工。

  3.涉及违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针对本次划定工作暂未划入且经查证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可参照上述文件中相关管理条目进行管理。

  5.若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划定方法执行。

  6.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