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转移资金如何计算?
时间:2023-04-20 00:00 浏览量:
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办理:“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 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根据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规定办理:“一、关于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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