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生育登记

自2016年起,福建省已经取消“准生证”制度,改办一二孩生育登记,办理成功后,发放《生育服务登记表》。《生育服务登记表》就是过去的“准生证”。《生育服务登记表》是新生儿的第一个证件,关系到宝宝出生前办理产前登记、出生后父母申领生育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等),都会用到。

 概述

自2016年起,福建省已经取消“准生证”制度,改办一二孩生育登记,办理成功后,发放《生育服务登记表》。《生育服务登记表》就是过去的“准生证”。

《生育服务登记表》是新生儿的第一个证件,关系到宝宝出生前办理产前登记、出生后父母申领生育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等),都会用到。

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福建省户籍地的人员可申办。

温馨提示

按照规定,一二孩生育登记要在怀孕前至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不能补办。

 

享受待遇

证明生育的合法性:

办理了生育登记,宝宝的出生才算合法。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孩政策开放后,政策内生育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

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子女出生后,有的地市会要求需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申请说明

线上办理:

到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办理就可以。

线上办理:

①登录福建省生育服务平台网站,选择生育登记服务;

②线上填写登记表后,点击下一步;

③上传证件资料;

④提交成功,等待结果,通过网页中的办理结果查询。

申请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

2. 夫妻双方户口簿

3. 夫妻结婚证

申请流程

登记过程按流程有两个阶段:填写表单和证件上传。

填写表单:

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男方户籍地 □女方户籍地 □现居住地)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右栏

信息

由登记对象填写

登记对象

姓   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婚姻

状况

结婚时间

孩次及预产期

(或分娩时间)

男方

 

 

 

 

年   月

(    )孩

  年  月

女方

 

 

 

 

 年   月

现有子女情况

(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前的子女)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备       注

 

 

 

 

 

 

 

 

 

 

 

 

 

 

 

 

 

 

 

 

 

 

 

 

 

 

 

 

家庭地址

(居住地)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门牌号

男方联系电话

 

女方联系电话

 

男方户籍地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女方户籍地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个人

承诺

声明

 

以上表格内容由本人如实填报,愿意接受各方监督。如存在虚假信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男方(自拍认证/签名并按手印):   女方(自拍认证/签名并按手印):         

被委托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村(居)核实结论

 

经□核实/□承诺,该孩次生育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政策内生育。   

经□核实/□承诺,该孩次生育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属于政策外生育。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号

 

 

 

《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登记地、登记日期、登记对象相关信息、承诺声明由登记对象负责填报,“乡镇(街道)、村(居)核实结论”和“登记号”由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填报。

    二、登记对象填报说明

     1、登记地:填报生育服务登记所在行政地区,并在男方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相应的方格内打“√”。

     2、男方、女方姓名:应与所持有的身份证姓名一致。

     3、婚姻状况:已婚生育填报初婚、再婚或复婚。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应注明男女双方具体婚姻状况(已婚或未婚)。

 4、结婚时间:依据上传的结婚证登记时间。

 5、孩次及预产期:“孩次”指夫妻双方生育的孩子总数的排序。子女数含夫妻送养、遗弃子女,不含收养、再婚前的子女。分娩前进行登记的填写预产期即预计分娩的日期。分娩后进行登记的,填写实际分娩日期。

    6、现有子女情况:含收养、送养、遗弃、再婚的子女,并在右边备注栏注明“收养、送养、遗弃、再婚前生育、境外定居、不在境内定居(针对港澳台地区)”等。

    7、个人承诺声明:男女双方对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声明。网络办理,承诺男、女双方以自拍认证确认。以自拍认证确认的,可以男女双方合拍,也可以男女各自单拍,不能用照片替代。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被委托人进行承诺,承诺以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三、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登记工作人员填报说明

    1、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登记信息,在核实结论栏目相应的方格内打“√”。如发现人口信息不全,应及时补充采集。

    2、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孩及以上为“4”)+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登记类别)。

四、生育登记需提供的材料(有电子证照的可以直接使用)

1.登记对象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2.登记对象双方户口簿内容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3.结婚证(未婚生育可不提供)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委托登记,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6、依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7、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分别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残疾等级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8、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9、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生育服务登记办理委托书

 

        委托人_ 、_ 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办理_(一孩、二孩、三孩等生育登记),现特委托 _先生(女士)代为办理以及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为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在生育服务登记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五、委托有效期为委托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委托人:_(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_(按手印)

_(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_(按手印)

被委托人:_(签字盖印)身份证号码:_(按手印)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登记地:登记地为登记到哪里,也就是让哪里对你提交的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的地方,常住人员选择自己对应的户籍地(男方或女方)流入人口选择现居住地,让现居住地核实。

(2)男方(女方)姓名:输入自己的真实姓名,限制10个中文或20个英文。

(3)男方(女方)民族:民族为下拉选择框,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4)男方(女方)证件号码:证件号码里面有两项,分为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默认为居民身份证,点居民身份证可以下拉选择其他的证件类型,按各自类型选择,证件号码栏只可输入15个中文或30个数字,如果选择的是居民身份证,还需通过身份证认证才能保存。

(5)男方(女方)婚姻状况:根据个人情况选择。

(6)男方(女方)结婚日期:选择自己当前的结婚日期。

(7)孩次:孩次为所要登记的孩次。

(8)孕情:孕情分为三项,对应你申请的孩次,按实际情况选择,未孕,已孕(需要输入预产日期),已生育(需要输入小孩出生日期)。

(9)子女情况: 如果还没有小孩,子女信息都放空,根据您个人情况录入子女情况.姓名(限制10个中文或20个英文),性别:选择对应的小孩性别,出生日期:选择小孩的出生日期。

(10)现居住地,男方户籍,女方户籍

(11)联系方式:分为男方电话和女方电话(限制15个数字)。

(12)查询密码:输入您的查询密码(限制20个字符)。

(13)邮箱地址:主要用于忘记密码,密码找回。

(14)资料都填写完成后,勾选本人同意以上承诺,后点下一步按钮完成填写。

证件上传:

 

自拍认证:男女双方对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声明。网络办理,承诺男、女双方以自拍认证确认。以自拍认证确认的,可以男女双方合拍,也可以男女各自单拍,不能用照片替代。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被委托人进行承诺,承诺以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1)证件上传:点击对应的照片从电脑中选择对应的图片进行上传,图片格式为jpg/png。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婚可不上传),户口簿,自拍认证为必选项。

(2)证件上传时,对于有多份材料的:孩子户口本本页和其他补充材料,最多上传8份。

(3)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委托登记,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依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分别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残疾等级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办理地址

福建省生育服务平台(http://www.fjxfjt.com:5001/fjrkfw/index)

 

结果查询

办证结果查询(网址:https://www.fjxfjt.com/fjrkfw/result)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常见问题

(1)生育登记是什么?

确认本次生育的政策属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我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

(2)生育登记有什么用?

办理了生育登记,宝宝的出生才算合法。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孩政策开放后,政策内生育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夫妻,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政策内生育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持《生育服务登记表》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3)生育登记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生育登记可在孕前或孕后办理,一般在育妇分娩前后三个月办理。

(4)我不知道我的生育登记受理地怎么办?

生育登记可以选择的受理地区: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5)生育登记子女信息要填吗?生育登记材料要上传哪些?

子女信息栏填写已经出生的孩子的信息。需要上传的材料以【事实发生】为准,比如你确实有户口,那么就需要上传户口本材料,确实有生过1个孩子,那么需要1孩的户口本照片,等等以此类推。

相关政策

政策文件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十四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将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当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五、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生育子女。”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九、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加强服务监管。不孕不育患者治疗相关疾病的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将第五章改为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奖励与社会保障”。 

  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 

  税收、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并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运营给予适当补助。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十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六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相关事项联办。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二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在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四)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健全临终关怀和丧葬服务制度;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二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遭遇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五)索取、收受贿赂; 

  (六)其他违法行为。” 

  三十三、删去第四章。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三十四、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指子女残疾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不育症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证明。” 

  此外,对有关部门名称、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二)中期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4‰以下。
  (三)长期目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三、推进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四)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依法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五)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大局的稳定。
  (六)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围绕婴幼儿、青少年、育龄群众等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儿童早期发展、青春健康、生殖健康咨询等健康促进项目,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妈妈小屋”(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和再生育一律实行登记,方便群众。搭建“出生一件事”套餐服务信息平台,群众网上申请,即可享受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联办服务。
  (七)强化人口监测和战略研究。加强全员人口库建设,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完善人口监测点,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开展人口形势分析,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
  四、着力提升优生服务水平
  (八)妇幼健康有保障。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开展妊娠风险评估,加强分类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健全孕产妇转运及用血保障机制,提升临床救治能力。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达标建设,实现每个市、县都有一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打造生育全程优质服务链,满足全省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九)出生人口素质有提高。加快补齐生育相关的公共服务短板,推动县域内出生缺陷三级防控措施全面落实。鼓励和促进群众积极参与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全省产前筛查诊断机构网络建设,提升筛查质量,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后的诊断、治疗、康复转介服务及社区随访管理服务。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有规范。进一步完善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规划,加大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执业和有序开展。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五、多措并举推进优育服务
  (十一)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妈妈班组”,推行弹性工作制,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探索开发建设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向广大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十二)大力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托育服务。发挥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评比,实行示范带动。鼓励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单独、联合的方式,或提供场所与专业托育服务机构合作,向本单位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主管部门积极作为,盘活存量闲置房屋,用于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托育服务。不断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国有、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举办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加强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十三)扩大托育人才培养规模。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推动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建设支持力度。省卫健部门会同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将托育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员,加大培养力度。促进产教研相结合。依托优质托育机构示范园、妇幼保健机构等,鼓励相关高等院校参与,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指导平台,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咨询,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优质托育机构共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并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打通职称晋升通道。
  (十四)坚持齐抓共管。省、市、县三级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发展中重难点问题。卫健部门探索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对托育机构开办、监管、服务品质以及家长反馈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教育、财政等部门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加大对新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学校的补助,加强婴幼儿托育专业人才培养。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推动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不断完善优待制度
  (十五)生育成本降低。探索建立生育补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每月予以一定补助。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制度,继续按规定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和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六)住房优先保障。各市、县(区)在配租公租房时,可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同时,鼓励各地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等变化情况,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及时调换房源。指导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支持租赁和购买改善性住房。
  (十七)教育公平优质。每年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等方式,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关注家长需求,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深化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差距。推进紧密型教育共同体建设,建设家门口优质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公益普惠为原则,推动中小学课后服务扩面提质,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改革,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建立科学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强化常态运营监管,加强培训收费监管,严格控制培训广告投放,逐步压减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十八)就业得到保护。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关内容纳入集体合同签订,完善约谈机制,加大联合约谈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纠正歧视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居家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七、坚决落实优惠政策
  (十九)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规定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市、区)要指定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当地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积极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建立省市两级每年巡访抽查、县乡两级每年普查的检查机制。依托村(社区)、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就医陪护等服务。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决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领会,切实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二)发动社会参与。加强工作协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贯彻落实《决定》的合力。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十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四)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每年要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

  

政策问答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2021531531 

  2.夫妻育儿假有多少天?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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