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收养登记(内地居民)受理范围
时间:2023-04-20 00:00 浏览量:
根据被收养人情形,受理情况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即儿童福利院等)抚养的弃婴、儿童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收养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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