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抗疫情稳外贸促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0-04-22 11:40 浏览量:
 一、 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积极应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应对不确定性日益增多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县外贸稳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特提出安溪县抗疫情稳外贸促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

当前外贸经济形势严峻,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安溪县外贸面临巨大压力。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县外贸形势,召开各行业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听取企业反映存在问题建议,并组织有关部门深入企业调研,县分管领导吴志朴副县长亲自召集县直相关部门就如何帮助外贸出口企业渡过难关进行讨论,坚持问题导向,贯彻落实省、市、县工作部署,从政策的可操作性着手,以服务企业为重点,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多部门起草了《安溪县抗疫情稳外贸促发展若干措施》,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扩大外贸信保服务。鼓励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投保且有自营出口业绩的企业,在省级保费补助60%、市级补助10%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对保费再给予10%的补助。帮助小微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下)通过福建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小微投保”),投保的保费全额由省级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财政局、工艺办)

支持出口货物转内销。引导县域内自营出口企业与电商企业建立产业协作联盟,开展产能转移消化。电商企业采购县域内自营出口企业产品,实际采购产品货值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电商企业采购产品总货值0.5%的奖励; 自营出口企业转战国内电商市场,至6月底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新电商市场主体,给予销售额0.5%的奖励; 至6月底自营出口企业(含关联企业)原有电商销售同比增量部分给予0.5%的奖励。以上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局、财政局、工艺办)

强化外贸融资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因外方买家取消订单、延缓订单、缩减订单致使出口企业未能满负荷生产或暂时性、临时性减产、停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建立出口企业金融顾问制度,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争取最优惠贷款政策、创新供应链融资及货押融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主动帮助出口企业到期贷款展期及无还本续贷、利用汇率工具防范汇率风险、用好用足国家信贷政策等。(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银保监、各银行业机构)

稳定外贸企业资金链。发挥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和振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外贸企业免收占用应急资金转续贷利息,免收融资担保费,解决外贸企业资金转续贷等“燃眉之急”,稳定资金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商局、小城投、振安融资担保机构)

切实用好扶企惠企政策。落实各级出台的各项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政策措施。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对中小微企业自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自2020年2月到6月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免收滞纳金。对2020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员工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从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对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国家电网在计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责任单位:县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供电公司)

促进通关便利化。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条措施》要求,简化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加快验收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收集疫情国家(地区)对进出口商品采取限制措施,加强研判、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全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责任单位:泉州海关安溪办事处)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组建“抗疫情 稳外贸 促发展”企业法律服务团,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八)其他事项。本措施适用于在安溪办理企业法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经营出口贸易的市场主体;同一企业及关联企业符合上述条款多项奖励的按其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县出台其他文件相同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相关奖励;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多项补助的,以企业年度纳税的地方级部分为限。本措施有效期自文件正式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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