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20 11:14 浏览量:
       2021年8月20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规定》(安政办〔202138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背景

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明传〔2020〕11号)要求,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为持续加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对2015年制定的对《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安政办〔2015〕121号)进行第一次修订。

二、修过程

2020年6月,安溪县水利局就《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修改事项征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意见。

2020年6月30日,安溪县水利局将修改说明、对照稿、修改稿及规范性文件申报表等材料报送县司法局,申请修改后重新发布。

2020年12月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公布2020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属于继续使用但需适时修改类型。

2021年7月13日,安溪县司法局对安溪县水利局报送的《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的初步修改稿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2021年7月28日,修改后的《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规定》再次报送县司法局审校。

2021年8月20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印发《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规定》。

三、修改内容

1.文种问题:将“办法”改为“规定”,不再要求乡镇制定“实施细则”。

2.法律依据问题:删除引用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增加“《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并对涉及条款进行重新评估、修改。

——增加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内容。

——增加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县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内容。

——完善了相关部门名称。

——完善了供水设施维护内容。

——完善了供水工程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内容。

  3.条文表达问题:按《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重新调整文件结构层次数。

4.涉及设定行政处罚问题: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相关内容增加在“(十五)”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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