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17 18:48 浏览量:
    安溪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4月17日印发了《安溪县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暂行规定》(安政办〔2022〕28号),现就此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县着力引导和实施农田茶园退茶还耕,种植粮食作物和非茶经济作物。2020年出台《安溪县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暂行规定》(安政综〔2020〕19号),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特色农业给予大力支持,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了我县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多元化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2.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1)《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20〕19号);

2)《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1号);

3)《中共安溪县委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2015年茶业基础管理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15〕15号);

4)《中共安溪县委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安委发〔2018〕6号);

5)《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溪县“十二五”期间实施农田茶园退茶还耕的意见》(安政综〔2012〕163号)。

二、制定过程

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0年4月6日印发《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20〕19号),试行二年。

为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2021年3月22日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20〕19号)进行修订完善。

1.资金安排方面:将“规模种植蔬菜、淮山”修改为“规模种植粮食作物及蔬菜”。

2.扶持退茶还耕方面:将“对集中连片退茶还耕20亩及以上的”修改为“对集中连片退茶还耕10亩及以上的”。

3.扶持特色农作物规模种植方面:①将“扶持特色农作物规模种植”修改为“扶持粮食及特色农作物规模种植”;②将“扶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田规模种植蔬菜、花生、淮山、茭白、水果、食用菌、药材等非茶非木本经济作物,对集中连片种植50亩及以上的,按照1000元/亩给予奖励”修改为“当年度在农田新规模种植特色农作物:蔬菜、花生、水果、食用菌、药材等非木本经济作物,单一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的,按照1000元/亩给予奖励;对现已形成规模种植的茭白特色产业及水稻、甘薯、马铃薯、淮山、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当年度种植单一茭白或粮食作物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的每亩奖励300元”;③新增“对同一地块,只能享有一次财政补贴”。

4.扶持购买设施设备方面:将“对于购买可享受中央或省市县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的,县财政在中央或省市县补贴的基础上”修改为“对于购买可享受中央、省或市县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的,县财政在中央、省或市县补贴的基础上”。

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继续实施《安溪县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暂行规定》,2022年4月17日印发《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办〔2022〕28号),试行二年。

三、主要内容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办〔2022〕28号)共分为以下八个部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00万元,设立扶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农田茶园退茶还耕为切入点,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推进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等生产设施、加工设备的建设,规模种植粮食作物及蔬菜、茭白、花生、水果、食用菌、药材等非木本经济作物,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一批特色农业专业村镇,促进农民多元增收、乡村产业振兴。

(二)扶持对象。县域内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扶持退茶还耕。引导农田茶园退茶还耕,对集中连片退茶还耕10亩及以上的,按照2000元/亩给予奖励。

(四)扶持粮食及特色农作物规模种植。当年度在农田新规模种植特色农作物:蔬菜、花生、水果、食用菌、药材等非木本经济作物,单一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的,按照1000元/亩给予奖励;对现已形成规模种植的茭白特色产业及水稻、甘薯、马铃薯、淮山、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当年度种植单一茭白或粮食作物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的每亩奖励300元。对同一地块,只能享有一次财政补贴。列入林业部门补助范畴的,不纳入本扶持办法。

(五)扶持购买设施设备。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配套购买符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的申报指南要求的农产品保鲜、包装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按实际采购金额并凭发票的50%给予补贴(含上级补贴),对于购买可享受中央、省或市县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的,县财政在中央、省或市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补贴20%,累计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采购金额的50%(含),且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六)扶持品牌推介。对参加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或推荐的县内外特色农产品展销、宣传及推介等活动的,每场次给予2000-10000元的补助;支持特色农业“三品一标”续证,每次续证给予1万元奖励。

(七)整合乡村振兴、农田水利、农业机械、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涉农政策资源资金支持,优先支持用地用林,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推荐参评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农庭农场、龙头企业。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本规定中的相关扶持政策若与其他扶持政策相冲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申报指南,牵头组织实施。

四、咨询渠道和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安溪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95-232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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