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企业提容增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19 10:03 浏览量: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提容增效,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3月1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容增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拟写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存量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试行)》(泉资规规范〔2023〕1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拟写过程

2023年9月,安溪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草拟《实施方案》(初稿),10月21日,发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截至10月26日收到2个乡镇(剑斗镇、蓬莱镇)、5个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统计局、招商办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7条意见、建议,共采纳6条;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制发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112日至1112日,线上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线下征求部分企业代表意见,收到3家企业反馈(无意见)。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司法局法律审查意见,进行修改;2024年2月1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商会讨论,进一步完善;2024年3月7日,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职责分工、申报流程、监管要求及其他等6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安溪县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工业用地,在满足规划、安全和行业准入等条件时,一般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提高至3.0、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可提高至4.0

(二)申请条件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工业企业,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拟建设项目应于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24个月内投入生产运营。承诺如因政府实施片区征迁改造等需要,申请人无条件积极服从政府拆迁改造。

(三)职责分工

详细规定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乡镇政府(或芯谷办事处)负责对项目当前生产状况进行评估,会同县招商办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达产年限、产值、税收等相关事项,并监督协议执行落实;县招商办会同发改局、工信商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是否符合现行工业用地标准等;县资源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和抵押等相关要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环境影响初审意见,明确是否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改建、新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和消防审验,对受监扩建工程组织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县招商办在部门初审后,指导属地乡镇政府(或芯谷办事处)提交县政府审批,负责招商引进企业的审核。

(四)申报流程

详细说明各个节点的申报流程,包括条件审查、技术论证、补签协议及工程审批。

(五)监管要求

1.工业用地通过“改扩建”提高容积率,整体自持的自运营起5年内,税收为“一核”乡镇茶产业12万元/亩/年(折算建筑面积纳税按每百平方米年纳税不低于0.6万元),其他产业18万元/亩/年(每百平方米纳税不低于0.9万元),“一辅”及其他乡镇税收10万元//年(每百平方米纳税不低于0.5万元)。

2.已确权登记的标准厂房,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满足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并按评估补交出让金。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分割转让引进的企业,应由招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相关产业链项目的企业,且引进入驻前需经县招商办等部门审核。

3.工业项目建成后,属地乡镇政府(或芯谷办事处)负责跟踪监督监管协议书中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达产年限、产值、税收等履约情况;未达到约定条件的,项目业主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明确《实施方案》规划指标、分割转让、出让金、配套费和有效期等有关事项。

四、有效期限

2024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8日止。

五、名词解释

容积率,一般情况下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六、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

联系人:王炳纪

联系电话:0595-2311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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