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8-21 17:22 浏览量:
          2025年8月21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政办规〔2025〕6号)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安溪县先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整治三年行动(2020-2022)、专项治理行动、资源化利用推进行动等,进一步完善部门联管机制,建筑垃圾治理取得较好成效。但当前我县建筑垃圾治理仍存在监督管理未闭环、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7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长效治理,有必要制定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再生利用等全过程管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

二、拟写过程

2025年6月,参照《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呈报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请示》、《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安溪县城管执法局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了《管理规定》初稿。于2025年6月12日向县发改局、工信商局、财政局、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交警大队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县工商联意见,并于6月13日至7月13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集意见。共收集反馈意见6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2条(部分采纳、未采纳的,已与提出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025年6月,参照《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泉城管〔2024〕124号)、《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场(站)和收运点建设的通知》、《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和中转场(站)考评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县城管执法局制定了《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考评办法》和《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考评标准》,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措施,于2025年6月30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2025年7月29日,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7号)和收到的反馈意见,县城管执法局组织召开党组会,进一步会商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管理规定》着重从规范源头管理、加强运输监管、完善设施建设、推进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共七章三十二条,以及附件两份,主要包括:

(一)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原则、分类及总体要求。

(二)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共七条)。主要明确项目工程、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征迁、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等产生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向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装修垃圾的,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个人新建、翻建自建房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送至社区(村居)指定的中转场(站)或收运点;明确征迁、棚户区改造等拆除项目垃圾处置要求。

(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与利用(共十一条)。主要明确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规范处置等相关要求和推进再生产品应用相关举措: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委托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运输服务企业清运;乡镇要根据消纳需求建立相应的中转场(站),社区(村居)要建立相应的收运点;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四)工作职责(共四条)。主要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监管责任。

(五)协调机制(共两条)。主要明确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六)法律责任(共一条)。主要阐明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附则。主要包括解释说明权和施行日期。

(八)附件。主要明确对各乡镇的建筑垃圾中转场(站)及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的考评办法;中转场(站)转运至资源化利用企业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乡镇承担,县财政局按实际运输距离根据考评成绩进行“阶梯式”补助;具体考评内容、扣分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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