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新规出台背景
时间:2019-05-10 16:46 浏览量:

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新规出台背景

 

【以住做法】全国许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申请,特别是在涉及处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都普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婚姻状况证明,以判断不动产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要求当事人的配偶到场配合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是遵循这种规定并采用这种做法。

【冲突困扰】在以往的不动产登记中,夫妻共有的房产,经常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未登记的一方即为隐性共有人,登记机构审核婚姻关系的目的在于查明登记背后的隐性共有人。然而实践中因此出现的冲突时有发生,比如:有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年龄偏大但仍未婚,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未婚证明或是做出未婚承诺,而申请人往往认为自己婚否与权属登记并无关联,故不愿配合;有的因离婚多年,原有的配偶无法到场的;有的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婚姻情况证明。同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执行,使得当事人更加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这些都给登记申请人造成很多麻烦,也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审查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法规规定】《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核职责主要表现在“查验、询问及调查”。同时《规范》3.4条对询问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4、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以上规定并未要求登记机构在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审核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登记机构承担的是询问共有人之责,而非审核婚姻关系之责

【大势所趋】自全国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以来,很多城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都陆续推出了“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新规,厦门、泉州、晋江、石狮等地也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简化了办事流程。其普遍操作模式为:根据《规范》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根据申请人回答的不动产共有情况形成询问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凭申请人的申请及询问笔录办理登记。今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要求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不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这样,申请人就不用再为了婚姻状况证明的事情而费心费力了。该模式自推行以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不动产登记业界及群众的认可和欢迎。

【与时俱进】本着“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力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这个大背景下,推出了安溪县范围内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登记时,不再收取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的新规。原《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登记日期在新规实施前的,申请不动产转移、抵押等处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时,仍按原方式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办理相关登记。若要适应新规,可由申请人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加名登记,再办理处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

【便民利民】该新规进一步规范了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范围,进一步精简了登记受理材料,不仅减轻了群众负担,提升了办证的效率,也体现了“不动产登记依申请登记“的原则,更尊重申请人的意愿,更能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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