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
时间:2024-02-21 11:39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9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3〕976号),决定征收我县土地6.7723公顷,作为安溪县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拟规划作为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预申请地块(安溪县湖头镇A-35地块)——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权属单位

  征收土地位于湖头镇湖三村。

  获批总用地面积6.7723公顷,征收安溪县湖头镇湖三村水田0.0273公顷、旱地0.0328公顷、园地1.6969公顷、草地0.46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468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78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7723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23〕18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湖头镇湖三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1.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田坎以外的农用地0.48,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头镇征地补偿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22〕9号)文件执行。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湖头镇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湖头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2.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3.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976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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