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2019〕31号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7〕281号)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报告工作
(一)请各收费单位如实填写《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加盖公章,于2019年4月26日前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在核实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县发改局将于6月底前把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期间有新增收费单位或新增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具体内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以便及时补充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二、收费收支情况报告工作
各收费单位应于2019年4月26日前,将《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和《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填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三、收费公示情况报送工作
根据《安溪县物价局 安溪县财政局 安溪县政府纠风办安溪县企业减负办 安溪县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安价〔2013〕79号),各收费单位要对照本单位现行收费项目、标准,及时更新和维护“阳光价费”公示栏,并于2019年4月26日前,把“阳光价费”公示栏照片(可打印)报送县发改局。
四、关于申领收费票据问题
用票单位首次申领收费票据应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批准收费的文件;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减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县财政局票据中心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可通过ax68786006@163.com邮箱(密码68786006)下载。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层1016,联系电话68786006。
安溪县财政局行政政法股:县政府公务大楼4层415,联系电话26060289。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19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