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关于印发《安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8-24 17:30 浏览量:
 县工信商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相关股室

为加强和规范安溪县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安溪县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号)及《安溪县整市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安溪县财政局

 

 

 

安溪县乡村振兴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3年8月24日

 

 

 

 

安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2025年用于安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统筹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安溪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商局”)、安溪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安溪县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工信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建立各年度项目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并督促获支持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填报资金使用信息;牵头对各项目遴选、验收抽查、项目变更、资金使用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配合县工信商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县工信商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县工信商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规定下达资金;配合县工信商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配合县工信商局、县财政局做好项目确定、资金下达、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的项目责任主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获支持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统筹相关政策及资金,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奖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聚焦补短板、优环境、强动能、增服务,以点带面,并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质量,规范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县工信商局应及时、规范填报资金使用信息。同时,将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与同级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享,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如下

1.县域商业网点。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指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综合型固定场所,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不在支持范围内)。每个乡镇最多支持一个,新建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改造项目最高支持120万元。

2.县域物流网络。县域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共同配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村级站点不在支持范围内),包括购买改造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不含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最多申报一个支持整合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优先使用示范资金支持建设,不再重复支持。

3.县域流通网络。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用于提供县域内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前置仓等设施设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4.县域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分拣、预 冷、初加工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获得当地政府授权的企业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此类项目支持金额2022-202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且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最多支持一个项目。

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低于10万元的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为辅的分配方式。总体上,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方式用于项目库中的重点项目。对于经规范程序调整出来的资金以及绩效考评统筹出来的资金,经县工信商局会商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调整用于已列入项目库中的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和绩效评价优良项目。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按照“先建后补”、“成熟一个、补助一个”的原则,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2022—2025年期间进行建设改造且市场化运营满6个月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投入(不含税)50%的补助(运营未满6个月的新建项目,在下一个年度补助,改造提升类项目按新增项目投入补助)。

第十三条  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 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县工信商局在审核项目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等相关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此外,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县域物流项目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优先使用示范资金支持建设,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 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县工信商局负责牵头做好拟纳入年度支持的建设项目的审核推荐,按要求做好项目汇总上报;县工信商局对汇总上报的拟支持建设项目组织实地查看核验,并适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形成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全县当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拟支持项目清单,经县工信商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并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曰且无异议后,由县工信商局联合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提请安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全县当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拟支持项目正式清单,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在正式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方案,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县财政局根据县工信商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工信商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给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收到专项资金后,应由县工信商局牵头,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市、区)当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绩效评价指标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县工信商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

第十九条  县工信商局根据县工信商局、县财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联合批复的当年度本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方案,根据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完成建设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拨付专项资金其中20%款项;在项目完成建设且由实际市场化运营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启动验收审计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并在审计验收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进行审核、认定;在审核、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责任主体提处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通过项目验收后,拨付专项资金剩余的40%款项;在项目完成建设且市场化运营满6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运营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后,拨付专项资金其中40%款项。

第二十条  下达各县(市、区)资金应于下达之日起2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资金将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责任主体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工信商局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二十三条  县工信商局要及时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emanage. mofcom. gov. cn)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填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此基础上完成年度总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省商务厅等三部门也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省商务厅等三部门督促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2025年政策收尾阶段,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成效、纠正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商务部等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工信商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的,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 定,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在资金评审、绩效 评价等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及重大差错等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则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项目责任主体是指建设主体(项目企业)或运营主体(项目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工信商局会商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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