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3〕147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3〕148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推荐申报2023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结合我县实际,请符合条件且有意申报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主动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并运行2年以上。且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数50人以上(渔业、农机、植保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数20人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数不少于5个,且有省级示范社1个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近3年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近两年无亏损,可分配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往年已入选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禁止参评。具体标准和申报条件详见《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1号)。
2.申报省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应当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示范场。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并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年限不少5年。具体标准和申报条件详见《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
二、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按文件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县农业农村局1份、市农业农村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1份),双面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于11月15日前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801室),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农经站业务联系人:谢莉莉,18750451178。
附件: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3〕148号)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3〕147号)
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1号)
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4号)
5.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6.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7.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汇总表
8.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情况汇总表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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