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泉州市乐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改〔2020〕8号)
时间:2020-08-19 08:37 浏览量:
  

 

 

安环改〔2020〕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泉州市乐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州市乐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21QLF7M

法人代表:廖立群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海城路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安溪县凤城镇海城路16号(亿海国际车行A6厂房)建成工艺品生产项目。经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德辉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工艺品生产项目建设情况、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1条喷粉流水线(含30米链条,烤房,4台喷粉柜,1台生物质颗粒燃烧炉,1台烟气水封除尘设施。),焊接车间建有26台电焊机,仓库内放置部分原料油漆桶,及2个200L写有“天那水”字样的空桶,使用的主要原辅料包括铁件半成品、粉末涂料、天那水、油漆,生产工艺流程为铁件→喷粉→烘烤→彩绘→成品包装。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经调查你公司,彩绘工艺使用天那水、油漆进行生产作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工艺品生产项目属“32-工艺品制造”“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类应办理报告表类别。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泉州市乐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立群、现场经理林德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厂房租金及生产设备费用;

4.2020年8月3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5.2020年8月3日《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6.2020年8月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7.2020年8月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截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属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类别。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如拒不改正,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8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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