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15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安一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NJQD2X
法定代表人:张振坤
住 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四黄村中骏四季康城一期14栋1105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18年6月20日,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由你公司负责治理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治理项目包含生活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内容。在合同履行期间,你公司接收并处理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所有生活污水,运行处理并保证出水的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提标改造投产前),处理并保证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后出水的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2021年3月24日至29日期间,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显示,安溪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在3月24日、3月26日、27日、28日、29日,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具体为:3月24日总磷0.542mg/L,超标0.084倍;3月26日总磷1.197mg/L,超标1.394;3月27日COD108.17mg/L、总磷1.947mg/L、总氮49.678mg/L,分别超标1.16倍、2.894倍、2.312;3月28日,总磷1.226mg/L、总氮67.327mg/L,分别超标1.45倍、3.488倍;3月29日,总磷0.85mg/L、总氮20.161mg/L,分别超标0.7倍、0.344倍。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3月25日、27日、28日、29日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于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根据安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显示3月25日、27日、28日的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具体为:3月25日9:00总氮15.1mg/L,超标0.007倍,9:40总氮15.1mg/L,超标0.007倍;3月27日15:09COD55mg/L,超标0.1倍,15:20COD1930mg/L、总磷0.965mg/L、总氮80.9mg/L,分别超标37.6倍、0.93倍、4.393倍,16:20COD1720mg/L、总氮76.6mg/L,分别超标33.4倍、4.107倍;3月28日COD461mg/L、氨氮7.46、总氮19.7mg/L,分别超标8.22倍、0.492倍、0.313倍。综合3月24日至29日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与手工采样监测结果,安溪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最大超标浓度发生在3月27日15:20时COD:1930mg/L,超过排放标准37.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4月1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振坤提供的《南安一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经营范围;
2.2021年4月1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振坤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1年3月25日,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吴俊凯提供的《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及经营范围;
4.2021年3月25日,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吴俊凯提供的法人代表朱惠华、被授权委托人吴俊凯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1年3月31日,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副厂长吴俊凯作为其公司委托代理人,具有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6.2021年3月31日,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吴俊凯提供的《安溪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安溪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合作投资建设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安溪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合作投资建设合同书补充合同》复印件一份、《安溪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提标改造项目)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安溪县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方,可由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运营和维护;
7.2021年3月31日,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吴俊凯提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南安一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8.2021年3月25日,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被授权委托人吴俊凯提供安溪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3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页)、《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安溪县污水处理厂(一期3万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泉环评函〔2013〕14号)复印件(2页)、安溪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加盖除臭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页)、安溪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加盖除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5页)、安溪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页)、安溪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一组日处理1.5万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4页)、《安溪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二组日处理1.5万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页)、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页)、《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3页),证明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过审批、验收,废水排放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COD≤50mg/L、氨氮≤5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6≤PH≤9;
9.2021年3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安溪城市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刻录光盘一份、2021年4月13日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报告》原件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南安一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10.2021年3月25日、27日、28日、29日,安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安环检[2021]监3至6号)原件四份,证明当事人南安一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11.2021年3月25日、27日、28日、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四份;2021年3月2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12.2021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厂区平面布局;
13.2021年3月25日、27日、28日、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原件四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14.2021年3月31日、4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违法行为的有关事实。
你公司作为安溪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方,因污水治理未达标,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4月2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违反超标排污类,序号1”规定的裁量因素,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办公室(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2室;联系电话:68797165)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为主动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