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安环改〔2022〕101号:关于责令厦门润鑫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2-06-14 17:38 浏览量:
  

 

 

 

 

 

 

泉安环改〔202210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厦门润鑫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润鑫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8UJ3EK35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1217室之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6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安溪县龙门镇龙桥工业园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厂内,建设激光器用碳化硅涂层信号预放配件的碳化硅涂层加工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石墨件或碳化硅毡体配件放置于真空


化学气相沉积炉中,通入氢气、氩气、MTS(甲基三氯硅烷)气体进行混合,经真空高温(1000℃左右)裂解反应,产生碳化硅沉积于配件表面形成碳化硅涂层,以及裂解反应产生的含氯化氢、氢气、氩气、卤代烃类等的混合酸性废气。

现场建有空调机组1套、空压机组1套、备用柴油发电机组1套、废气前处理过滤吸附系统2套(含罗茨真空泵、水环真空泵、滑阀真空泵等组件)、MTS(甲基三氯硅烷)储罐及气体混合柜2套、TDCJ-600真空化学气相沉积炉2台、氢气\氩气储送管道、酸雾净化塔及排气筒1套,污水处理站主体工程基本建成。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该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建成,未在继续建设,主要生产设备TDCJ-600真空化学气相沉积炉未运行,显示水压、气压均为0值或负压,气体(储罐)室及MTS(储罐)室内存有高压氢气罐16罐,高压氩气罐17罐,MTS(甲基三氯硅烷)10桶,油品(储存)室内有真空泵油(200L)1桶,柴油3桶,油浴用硅油(20L)2桶,酒精10桶;现场未见相关产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该建设项目属“三十六”“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的“电子化工材料制造”应办理报告书类别。经调查,你公司该项目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6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该建设项目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及主要建设内容;

3.2022年6月8日《现场证据材料(相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2年6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该项目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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