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福建恒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2025产业园湖头园 |
建设单位 |
福建恒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1]书3号 |
审批日期 |
2021年5月27日 |
公 告 期 |
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2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恒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恒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恒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安溪2025产业园湖头园,拟利用来自泉州及周边地区经剥皮预处理后的电线电缆废纯铜和少量废紫铜(含铜量均不低于99%),通过连续铸造、连续轧制等工艺生产低氧铜杆,年产低氧铜杆共21万吨/年,项目不涉及焙烧、熔炼、电解等冶炼工艺,具体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等以报告书为准。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复审意见以及项目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管理和施工期环境监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做好原材料管控工作。你单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原料成分和原料管理控制要求,严禁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进炉熔化。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1、投料前应确保熔化炉炉温达到850℃以上,应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烟温控制措施,进一步抑制二噁英的产生。 2、项目熔化炉加热采用管道天然气纯氧燃烧。两套熔化炉加料口和出渣口均设置炉门和半包围式集气罩,除加料、捞渣外,熔化炉炉门应处于关闭状态,炉内应维持微负压状态。 3、各熔化炉炉内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分别采用一套急冷喷淋塔+旋风除尘器+多管式冷却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项目应在连铸机结晶轮上方设置集气罩,各生产线的浇铸废气并入炉口废气后分别采用一套旋风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炉内、炉口、浇铸废气收集处理后最终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 4、两条生产线连轧机设半包围式集气罩,轧制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共用一套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5、清洗工艺在密闭设备内进行,清洗设备散热孔上方设顶部集气罩,两条生产线清洗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后共用一套水喷淋装置处理,最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6、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金属熔化、浇铸等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轧制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清洗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此外,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相应控制标准要求。 (五)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车间地面采用干式清扫,不进行冲洗;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配套切换阀门,收集环保设施场地的初期雨水,初期雨水处理后回用循环冷却水补水;浇铸、轧制、清洗等工序采用循环水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清洗废气配套的水喷淋装置废水回用于补充清洗剂,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湖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在市政污水管网完善前,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作为农肥用于绿化或灌溉,不得直接外排。 (六)做好隔音降噪措施。合理布局车间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七)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八)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九)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十)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100m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十一)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二氧化硫≤1.236吨/年、氮氧化物≤7.037吨/年。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2、非甲烷总烃≤1.672吨/年。应严格落实倍量替代政策,项目投产前应取得VOCs排放量倍量削减替代来源。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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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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