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福建晶安光电有限公司)(2021年8月6日)
时间:2021-08-06 19:21 浏览量: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186日)

项目名称

蓝宝石图形化衬底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

建设单位

福建晶安光电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1]表59

审批日期

202186

公 告 期

202186日—2021812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蓝宝石图形化衬底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晶安光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蓝宝石图形化衬底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性质,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横山村泉州(湖头)光电产业园,本次扩建工程在现有工程用地内进行,不新增用地,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利用现有图形化厂房空置车间区域进行蓝宝石图形化衬底加工,利用1#长晶厂房内现有空置区域进行清洗回收的“Reclaim”工序,其他工序设在图形化厂房空置区域内;同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扩建项目生产能力为新增年产4576万片蓝宝石图形化衬底生产设备,回收处理蓝宝石图形化衬底24万片。本次扩建工程投资152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工作。“以新带老”要求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内容。

2、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排入厂区现有2#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湖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GB39731-2020《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标准“电子专用材料”间接排放限值,五日生化需氧量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4、项目应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的地下水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别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防渗建设,防止地下水污染。

5、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1#长晶厂房含氯废气,经1套“湿式喷淋塔废气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25m高排气筒排放。图形化厂房蚀刻废气经3套“WFJ-2W型多功能废气洗涤塔”通过320m高排气筒排放。图形化厂房BOE清洗废气经1套“WFJ-2W型多功能废气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20m高排气筒排放;图形化厂房图形化衬底清洗废气经1套“WFJ-2W型多功能废气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20m高排气筒排放;图形化厂房黄光车间有机废气经3套“WFJ-4A型活性炭纤维有机废气净化器”处理后通过320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氟化物、氯气、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NH3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电子产品制造排放限值;待《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版发布后,应严格执行其相关标准。

6、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临迎宾大道和环城路一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7、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开展危废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妥善处置。

8、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修编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9、应规范排污口和标志的设置,按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表》核定的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生产废水:COD8.00t/a、氨氮≤1.07t/a;生活污水:COD0.13t/a、氨氮≤0.02t/a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通过现有工程“以新带老”后的削减量调剂,即扩建后全厂总量指标控制为:

生产废水:COD46.2t/a、氨氮≤6.17t/a;生活污水:COD1.36t/a、氨氮≤0.18t/a

2、《报告表》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1.86t/a,应严格落实倍量替代政策,通过现有项目进行削减替代。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86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厦门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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