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安溪南洋家居有限公司年生产金属日用制品150万件、塑料日用制品230万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大道15号9幢 |
建设单位 |
安溪南洋家居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5]表19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5月23日 |
公 告 期 |
2025年5月23日—2025年5月29(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南洋家居有限公司年生产金属日用制品150万件、塑料日用制品23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南洋家居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南洋家居有限公司年生产金属日用制品150万件、塑料日用制品23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于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大道15号9幢,租用厂房总建筑面积7815.28m2,年生产电泳金属日用制品150万件、塑料日用制品230万件。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经生产废水处理站(“隔油+混凝沉淀池+压滤”工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后分别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电泳及固化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放。每25台注塑机设置一套净化设施及一根排气筒,注塑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放。塑料边角料及废次品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项目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破碎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电泳及烘干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标准。项目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2、表3的相关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无组织标准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标准。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0886t/a、NH3-N≤0.0118t/a、SO2≤0.03t/a、NOx≤0.2805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项目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0.1吨,氨氮年排放量大于0.01吨,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大道15号9幢(不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处于城市建成区,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按1.8倍交易,新增的氨氮总量指标按1.44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氮氧化物0.5049t/a、氨氮0.017t/a。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1.47434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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