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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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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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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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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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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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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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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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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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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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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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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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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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处罚[202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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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茗杰茶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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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茗杰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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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52467400363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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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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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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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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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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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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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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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当罚[2022]CXS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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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甄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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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甄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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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524MA347WAX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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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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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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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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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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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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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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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当罚[2022]GQS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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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官桥丽颜小屋美容店未及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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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官桥丽颜小屋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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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524MA8U2WT8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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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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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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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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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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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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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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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当罚[2022]GQS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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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官桥淑芬快餐店未及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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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官桥淑芬快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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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524MA33NWRQ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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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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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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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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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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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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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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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当罚[2022]GQS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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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官桥镇德正家庭农场未及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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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官桥镇德正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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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524MA32UL2D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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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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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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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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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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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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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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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处罚[202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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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官桥维东生鲜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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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官桥维东生鲜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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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524MA2Y7LH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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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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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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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8元;2、处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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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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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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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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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当罚[2022]PLS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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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蓬莱仲红饭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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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蓬莱仲红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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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524MA30WXH6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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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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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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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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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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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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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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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处罚[202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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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金谷供销合作社购物中心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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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金谷供销合作社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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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524MA346D18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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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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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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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1.免于处罚;2.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共计0.24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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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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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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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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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当罚[2022]SQS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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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绿源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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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绿源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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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524MA34D8TP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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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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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店“绿源溪网络科技”的待售乌龙茶产品宣传页面宣称该产品为有机食品,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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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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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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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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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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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处罚[202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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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泉州矜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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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矜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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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524MA33Q33C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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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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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调温型电热毯(型号:TT150×70-8X)”产品“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电源连线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8和GB4706.8-2008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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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06.08元;3.处罚款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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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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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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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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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当罚[2022]CQ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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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溪县长坑碧辉食品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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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长坑碧辉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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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524MA30WPW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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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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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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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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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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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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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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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监当罚[2022]CQ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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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溪县长坑华美新嘉隆食品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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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长坑华美新嘉隆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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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524MA338GHP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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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逢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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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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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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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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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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