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信息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安市监当罚〔2023〕ZFDD5号 |
安溪县凤城美绣内衣店广告违法案 |
安溪县凤城美绣内衣店 |
92350524MA30XQ003Q |
高泉良 |
在店铺张贴违法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广告行为;2、处以罚款2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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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市监处罚〔2023〕38号 |
福建省海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福建省海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583MA3426HX2Y |
林建勇 |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卫浴花洒”,经检验,手持式花洒防虹吸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23447-2909、GB28378-2019标准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涉案“LED吸顶灯”不符合GB7000.1-2015、GB7000.201-2008、GB/T 17743-2017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2、处罚款545元;3、没收违法所得145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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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市监处罚〔2023〕42号 |
泉州市星亿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卫浴产品案 |
泉州市星亿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
91350524591732325T |
杨名宛 |
当事人生产的3款产品应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2、处罚款4032元;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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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市监当罚[2023]ZFDD4号 |
泉州乐与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案 |
泉州乐与美商贸有限公司 |
91350524MA8TT8Q62E |
陈海森 |
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罚款24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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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市监当罚[2023]ZFDD6号 |
景福山食品养生店(杨国彬)涉嫌广告违法案 |
杨国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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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彬 |
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罚款2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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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市监当罚[2023]CXS43号 |
福建省安溪映妙茶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福建省安溪映妙茶业有限公司 |
91440103MA59DM6K7G |
占金山 |
发布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如下处罚:处罚款6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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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市监当罚[2023]CXS44号 |
泉州瑞玺茶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泉州瑞玺茶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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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鹏 |
发布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如下处罚:处罚款6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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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市监当罚[2023]CXS45号 |
安溪县城厢镇春田花花幼儿园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生产追溯信息案 |
安溪县城厢镇春田花花幼儿园 |
523505240561445487 |
白瑞茹 |
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追溯信息 |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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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市监当罚[2023]CXS46号 |
安溪县城厢珍平烟酒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
安溪县城厢珍平烟酒商行 |
92350524MA8W02MR7X |
苏秋珍 |
发布虚假广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如下处罚:处罚款15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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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市监当罚[2023]CXS47号 |
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案 |
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 |
91350524574749205U |
李志华 |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如下处罚:处罚款5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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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市监不罚〔2023〕3号 |
安溪县城厢江海都食品商行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溪县城厢江海都食品商行 |
92350524MA31E20Y37 |
谢振胜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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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市监处罚〔2023〕46号 |
安溪县凤城镇元辉海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溪县凤城镇元辉海鲜店 |
92350524MA31RQH18D |
李元辉 |
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4.1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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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市监处罚〔2023〕43号 |
安溪县剑斗林扩食品店销售不合格纸品案 |
安溪县剑斗林扩食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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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扩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纸;2.没收扣押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纸10袋;3.罚款15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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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市监当罚〔2023〕JDS16号 |
安溪县剑斗远光饮料店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安溪县剑斗远光饮料店 |
92350524MA33LX4G6F |
傅梓场 |
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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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市监当罚〔2023〕JDS17号 |
郭良凯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郭良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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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良凯 |
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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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市监当罚〔2023〕JDS18号 |
安溪县剑斗吴连辉饮品店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安溪县剑斗吴连辉饮品店 |
92350524MA8UPGA88M |
吴连辉 |
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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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市监当罚〔2023〕JDS19号 |
安溪县剑斗翁清溪餐饮店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安溪县剑斗翁清溪餐饮店 |
92350524MA8UKJ6754 |
翁清溪 |
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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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市监当罚〔2023〕JDS20号 |
吴剑鸿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吴剑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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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鸿 |
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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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市监当罚字〔2023〕SQS10号 |
安溪县尚卿英彦饮品店涉嫌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法案 |
安溪县尚卿英彦饮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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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桂清 |
当事人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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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市监当罚字〔2023〕SQS11号 |
安溪县尚卿尚佳中西餐厅涉嫌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法案 |
安溪县尚卿尚佳中西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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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彬 |
当事人未按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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