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4-0101-2022-00007
    • 备注/文号:安应急〔2022〕21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5
    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溪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5-26 17:22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应急〔2022〕35)要求,现将《安溪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落细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各项工作。

     

                                                                        安溪县应急管理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2〕51号)和泉州市应急管理关于印发〈泉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应急〔2022〕35要求,编制《安溪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年底,各有关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聚焦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非煤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精神,积极有效推动自查工作开展。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非煤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加强监管检查。大检查期间,有关乡镇组织监管力量和专家,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至少进行全覆盖检查2(7月15日前完成第1次,915日前完成第2次),其中地下矿山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查处或移交县直相关部门查处。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有关乡镇、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局福建局、市应急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三、督导检查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非煤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县两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非煤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地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矿山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非煤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出现透水、火灾等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存在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非煤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地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强制性要求,严格落实水、火、采空区、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八)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推动运行到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等相关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矿山未履行三同时手续、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

    (十一)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开。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非煤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尾矿库监测数据能否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地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非煤矿山企业、各地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地、非煤矿山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服务指导,推进辖区内矿山平稳有序、安全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应急管理局成立矿山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协调组织非煤矿山大检查实施工作。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高质量的指导服务。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协调推进。乡镇要突出重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头顶库单班入井超过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等高风险非煤矿山开展检查;各非煤矿山要结合水害防治和汛期安全工作检查,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自查

    各乡镇要将大检查工作与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统筹推进全年重点工作的落实。要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乡镇、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乡镇、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乡镇2022530日前,将大检查联络员名单报应急管理局,并于每月1日前将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成效、典型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以及《监管检查情况表》(附件2)、《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3)、《重大隐患清单》(附件4)报送应急管理

    邮箱:anxiajj@163.com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监管检查情况表

       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4.重大隐患清单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非煤矿山上级公司

    1.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地下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是否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

    5.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6.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7.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9.“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0.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下矿山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者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以及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或者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三、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四、尾矿库

    (一)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二)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7.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五、采掘施工企业

    (一)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二)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2.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4.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三)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附件2

    监管检查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检查矿山

    查处隐患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

    巡查长期停工停产

    矿山(矿次)

    合计

    (项)

    其中

    令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个)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

    检查矿山数(个)

    检查矿次数

    (矿次)

    一般隐患(条)

    重大隐患(条)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约谈

    对矿山企业责任追究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矿山企业(家)

    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矿山企业(家)

    曝光查处的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起)

    对矿山企业(次)

    对矿山企业管理人(人次)

    党政纪处理

    (人次)

    调整“五职矿长”(人次)

    解聘

    (人次)

    罚款

    (人次)

    罚款

    (万元)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重大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

    矿山名称

    重大隐患内容

    挂牌督办单位

    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正在整改的填写)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安溪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225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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