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9023-0101-2019-00005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安自然资〔2019〕57号
标      题: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概      述: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   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更好的方...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6 15:22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

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更好的方便群众,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6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共有不动产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申请人根据申请登记内容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相关登记证明文件,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对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无误后,依法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由申请人自行申报不动产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共有情况,相关情况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责审查申请人的婚姻情况

三、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日期在201961日之后的,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负责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析产时,夫妻之间增减名、变更登记权利人的除外

    五、不动产登记日期在201961日之前的,考虑到历史因素造成存在隐性共有人的情况,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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