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3-0101-2023-00069
    • 备注/文号: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5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季度)
    时间:2023-07-05 10:37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季度)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24号 谢曙源违法占地建设老人协会活动中心 谢曙源     3505241965****2519 被处罚人于2022年1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土地456.09㎡(其中建设用地面积451.7㎡、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4.39㎡)作为老人协会活动中心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456.09㎡,总建筑面积912.18㎡。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451.7㎡,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5170元;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4.39㎡,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78元,二项合计人民币肆万陆仟零肆拾捌元整(¥46048.00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4/14
    2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25号 安溪县公共交通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用地 安溪县公共交通公司 廖祖鑫 35052419890904051X 3505241989****051X 被处罚人于2021年5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安溪县参内镇大厝村土地2724.28㎡(其中耕地面积2724.28㎡、其他土地0㎡)作为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用地,并于2021年7月完成建设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经案件研判,该违法用地系在新法实施前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2022年6月7日卫片执法暨“两违”网格化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认为该违法用地适用于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文件规定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安政综〔2007〕297号文件《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577.66㎡,总建筑面积577.66㎡。并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2724.28㎡,每平方米人民币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陆仟叁佰壹拾贰元柒角陆分(¥46312.76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4/19
    3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26号 福建冠榕恒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上山仔填料加工及下角溪大桥便道建设用地 福建冠榕恒劳务有限公司 陈清 350181197903314322 3501811979****4322 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湖上乡上路村、黄武村土地1189.7㎡(其中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面积21.4㎡、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168.3㎡)作为上山仔填料加工及下角溪大桥便道建设用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249.28㎡,总建筑面积249.28㎡。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21.4㎡,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140元;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168.3㎡,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366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捌佰元整(¥235800.00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8
    4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27号 福建汇佳晟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白濑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吴田坂进口材料仓库及临时生活区建设用地 福建汇佳晟建设有限公司 王文涛 350181198904152139 3501811989****2139 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白濑乡寨坂村土地1160.87㎡(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160.87㎡)作为白濑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吴田坂进口材料仓库及临时生活区建设用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591.25㎡,总建筑面积591.25㎡。并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160.87㎡,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整(¥232174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8
    5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28号 福建金莱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白濑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钢筋加工厂建设用地 福建金莱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树章 350125198102033612 3501251981****3612 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白濑乡长基村土地1821.48㎡(其中建设用地面积81.43㎡、未利用地面积519.09㎡、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220.96㎡)作为白濑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钢筋加工厂建设用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1821.48㎡,总建筑面积1821.48㎡。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600.52㎡,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0052元;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220.96㎡,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4192元,三项合计人民币叁拾万肆仟贰佰肆拾肆元整(¥304244.00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8
    6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29号 福建泰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白濑水利枢纽工程西溪二号大桥便道建设用地 福建泰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煌 350629199105010018 3506291991****0018 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白濑乡寨坂村土地2214.75㎡(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04㎡、耕地面积(不含永久基本农田)137.24㎡、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530.52㎡、基本农田1546.95㎡)作为白濑水利枢纽工程西溪二号大桥便道建设用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0.04㎡,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元;占用耕地面积(不含永久基本农田)137.24㎡,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896元;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530.52㎡,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6104元;基本农田1546.95㎡,每平方米人民币8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37560元,四项合计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捌仟伍佰陆拾肆元整(¥1398564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9
    7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0号 闽清聚升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白濑水库项目搅拌站建设用地 闽清聚升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吴明波 350624197906010519 3506241979****0519 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白濑乡长基村土地3087.15㎡(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990.31㎡、未利用地面积96.84㎡)作为白濑水库项目搅拌站建设用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2766.05㎡,总建筑面积2766.05㎡。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3087.15㎡,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万捌仟柒佰壹拾伍元整(¥308715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9
    8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1号 泉州万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项目部临时办公场所 泉州万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傅凤彬 350524198603091031 3505241986****1031 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参内镇美塘村土地527.98㎡(其中建设用地面积33.11㎡、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494.87㎡)建设活动板房2座,作为参内镇美塘村安置地E地块项目部临时办公场所,2022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527.98㎡,总建筑面积527.98㎡。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33.11㎡,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311元;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494.87㎡,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8974元,二项合计人民币人民币壹拾万贰仟贰佰捌拾伍元整(¥102285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9
    9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2号 福建百发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安置地项目部 福建百发建设有限公司 叶在杯 350524198602257722 3505241986****7722 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参内镇祜水村土地744.43㎡(地类为建设用地),分别建设参内镇祜水村H、F地块安置地项目部,H地块安置地项目部于2022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F地块安置地项目部于2022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744.43㎡,总建筑面积1219.85㎡。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744.43㎡,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肆仟肆佰肆拾叁元整(¥74443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0
    10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3号 福建合利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安置地项目部 福建合利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吴志兵 350321198908283018 3503211989****3018 被处罚人于2022年2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参内镇美塘村土地287.19㎡(地类为建设用地)建设参内镇美塘村C地块安置地项目部,目前已完工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287.19㎡,总建筑面积479.47㎡。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287.19㎡,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壹拾玖元整(¥28719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0
    11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4号 漳州兴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安置地项目部 漳州兴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刘清 350824199809262212 3508241998****2212 被处罚人于2023年1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参内镇美塘村土地336.44㎡(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46.26㎡、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90.18㎡)建设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参内安置区BD-01地块项目部,目前项目部已完工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336.44㎡,总建筑面积336.44㎡。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146.26㎡,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626元;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90.18㎡,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8036元,两项合计人民币伍万贰仟陆佰陆拾贰元整(¥52662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0
    12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5号 福建省耀强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安置地项目部 福建省耀强劳务有限公司 王家伟 513028197802289776 5130281978****9776 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参内镇美塘村土地390.86㎡(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96.76㎡、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94.1㎡)建设参内镇美塘村B地块安置地项目部,2022年6月建成,已完工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390.86㎡,总建筑面积727.35㎡。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296.76㎡,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9676元;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94.1㎡,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8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肆万捌仟肆佰玖拾陆元整(¥48496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0
    13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6号 安溪县参内隆全铁件加工点违法占地建设安置地项目部 安溪县参内隆全铁件加工点 黄建全 350524196908056510 3505241969****6510 被处罚人于2022年9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参内镇美塘村土地265.22㎡(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32.61㎡、未利用地面积10.64㎡、耕地面积21.97㎡)建设参内镇美塘村BD-04地块安置地项目部,2022年10月建成并完工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265.22㎡,总建筑面积265.22㎡。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243.25㎡,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325元;耕地面积21.97㎡,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78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叁万叁仟壹佰壹拾叁元整(¥33113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0
    14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7号 泉州市安之居活动房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安置地项目部 泉州市安之居活动房有限公司 周立志 341621199206183119 3416211992****3119 被处罚人于2022年11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参内镇祜水村土地319.17㎡(地类为建设用地)建设参内镇祜水村BD-02地块安置地项目部,2022年11月完工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319.17㎡,总建筑面积319.17㎡。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319.17㎡,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壹拾柒元整(¥31917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0
    15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8号 福建省天湛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白濑水利枢纽工程长基村长基一号弃土场 福建省天湛劳务有限公司 潘文翔 610330196109020618 6103301961****0618 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白濑乡长基村土地3510.4㎡(其中耕地面积3042.94㎡、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467.46㎡)作为白濑水利枢纽工程长基村长基一号弃土场。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3042.94㎡,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25764元;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467.46㎡,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3492元,二项合计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玖仟贰佰伍拾陆元整(¥1919256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0
    16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39号 安溪县参内镇祜水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参内镇祜水村2条硬化道路 安溪县参内镇祜水村民委员会 李传煌 350524197001046511 3505241970****6511 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参内镇祜水村土地7343.19㎡(其中耕地面积5026.08㎡、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23.56㎡、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2293.55㎡)作为参内镇祜水村2条硬化道路。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5026.08㎡,每平方米人民币8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20864元;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23.56㎡,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712元;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2293.55㎡,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29355元,三项合计人民币肆佰贰拾伍万肆仟玖佰叁拾壹元整(¥4254931元);

      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0
    17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40号 安溪县参内镇美塘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建设参内镇美塘村2条硬化道路 安溪县参内镇美塘村民委员会 黄真凤 350524198802196530 3505241988****6530 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参内镇美塘村土地5879.43㎡(其中耕地面积5567.46㎡、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36.98㎡、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174.99㎡)作为参内镇美塘村2条硬化道路。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5567.46㎡,每平方米人民币8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453968元;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36.98㎡,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396元;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174.99㎡,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7499元,三项合计人民币肆佰肆拾玖万捌仟捌佰陆拾叁元整(¥4498863元);

      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0
    18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41号 中建莆禧(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2层活动板房建设员工宿舍和护坡 中建莆禧(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王雅倩 350321199804133626 3503211998****3626 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白濑乡长基村土地593.4㎡(地类为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建设2层活动板房作为员工宿舍和护坡,于2022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194.83㎡,总建筑面积388.76㎡。并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593.4㎡,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8680元(壹拾壹万捌仟陆佰捌拾元整);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24
    19 安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4号 安溪县城厢镇经兜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建设乡村记忆馆 安溪县城厢镇经兜村民委员会 孙开明 350524197107032513 3505241971****2513 于2021年6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城厢镇经兜村集体土地建设乡村记忆馆,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总占地面积1018.32㎡,其中水田面积982.37㎡、村庄9.45㎡、农村道路27.99㎡。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及《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建筑面积1019.81平方米,并处以并处以非法占用的水田水田面积982.37㎡,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占用其他土地37.4㎡,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玖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整(¥396692元);同时,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额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地下室一并移交安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6
    20 安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5号 林金烟、林文清违法占地建设商住建设用地 林金烟、林文清     3505241969****3559 被处罚人于2020年6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安溪县虎邱镇湖坵村土地725.72㎡(地类为建设用地)作为商住建设用地,其中,属于产权红线内用地面积538.99㎡,超产权红线用地面积99.13㎡。目前,已建成1栋地下2层、地上12层半的框架结构建筑,总建筑面积10186.03㎡,其中,属于产权红线内建筑面积8230.76㎡,属于产权红线外建筑面积1955.27㎡。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经卫片图斑时序影像对比,该违法用地系在2021年9月1日之后完成的建设行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99.13㎡,建筑面积1955.27㎡。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99.13㎡,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整(¥9913.00元);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5/15
    21 安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6号 陈桑地非法开采 陈桑地     3505241968****2551 当事人陈桑地、林怀稳在龙门镇2025产业园A-29地块平整场地时,未经有偿处置前提下,将该场地范围内开挖出来的部分石料外运销售牟利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被利用矿产资源违法所得90012.96元,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36005.19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6018.15元的行政处罚(大写:壹拾贰万陆仟零壹拾捌元壹角伍分);已开挖、堆置现场的矿石(除项目自用外)应进行有偿处置。 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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