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3-0101-2023-00070
    • 发布机构: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09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第三季度)
    时间:2023-10-09 10:38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第三季度)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42号 安溪新景闽台文化园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岩岭文化公园配套的旅游公路 安溪新景闽台文化园有限公司 钟金灿 350524197708150515 3505241977****0515 被处罚人于2021年11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参内镇员潭村土地5567.69㎡(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92.24㎡,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5334.78㎡,耕地面积40.67㎡)建设岩岭文化公园配套的旅游公路,于202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192.24㎡,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9224元;非法占用的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5334.78㎡,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133912;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40.67㎡,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268元,三项合计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玖仟肆佰零肆元整(¥2169404元);

      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7/28
    2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43号 福建省誉丰国心茶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等设施 福建省誉丰国心茶业有限公司 张春鹏 520221199510144377 5202211995****4377 被处罚人于2002年开始陆续占用尚卿乡黄岭村土地24239.13㎡(其中基本农田面积796.3㎡、其他土地23442.83㎡)建设厂房、仓库、食堂、办公楼、员工宿舍、棚房、茶室、露台、硬化地以及硬化路等,并于2017年10月全部完成建设投入使用。其中,933.38㎡已于2015年3月21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安国土资行(卫)〔2015〕56号)。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经案件研判,该违法用地系在新法实施前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2022年6月7日卫片执法暨“两违”网格化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认为该违法用地适用于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文件规定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安政综〔2007〕297号文件《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6754.36㎡,总建筑面积11275.13㎡。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796.3㎡,每平方米人民币2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1500.1元;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面积22509.45㎡,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37641.75元,二项合计人民币叁拾伍万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捌角伍分(¥359141.85元);

      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8/18
    3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44号 福建冠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吴田坂隧道进口便道 福建冠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荣 350181198607291511 3501811986****1511 于2022年6月擅自占用白濑乡长基村、寨坂村土地3409.65㎡(其中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440.98㎡,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912.31㎡,耕地面积1056.36㎡)作为吴田坂隧道进口便道,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339.82㎡,总建筑面积522.92㎡。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440.98㎡,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4098元;非法占用的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1912.31㎡,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64924元;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1056.36㎡,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22544元,三项合计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整(¥1231566元);

      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白濑乡人民政府管理。

    2023/9/8
    4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45号 河北筑溱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剑斗隧道临时设施用地 河北筑溱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方德龙 130322199809300038 1303221998****0038 于2022年7月擅自占用剑斗镇剑斗村土地8390.65㎡(其中建设用地面积5102.16㎡,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2639.19㎡,基本农田面积649.3㎡)作为剑斗隧道临时设施用地,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泉资规范〔2022〕1号)裁量权的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677.71㎡,总建筑面积677.71㎡。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5102.16㎡,每平方米人民币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530648元;非法占用的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2639.19㎡,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55676元;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649.3㎡,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8958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伍仟玖佰零肆元整(¥2975904元);

      3.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处置管理的通知》(安政综〔2017〕150号)文件规定,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剑斗镇人民政府管理。

    2023/9/8
    5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46号 福建省安溪县莱利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蓬莱镇蓬新中桥危桥改造及连接工程 福建省安溪县莱利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陈竞辉 350524197912060031 3505241979****0031 于2022年11月擅自占用蓬莱镇鹤前村、美滨村土地2772.23㎡(其中耕地面积1080.22㎡、除耕地外其他农用地面积113.03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578.98㎡,红线范围内占基本农田面积36.34㎡)作为蓬莱镇蓬新中桥危桥改造及连接工程 其他-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023/9/19
    6 安自然资行(卫)罚〔2023〕47号 易道生违法占地建设贞洋村钟显堂观音池 易道生     3505241954****7452 被处罚人于2019年10月擅自占用魁斗镇贞洋村土地3435.86㎡(耕地面积3435.86㎡,红线范围内占基本农田面积2546.82㎡)建设贞洋村钟显堂观音池,于2021年2月建成 其他-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023/9/19
    7 安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7号 谢桑桑非法开采 谢桑桑     3505241968****2557 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左右在城厢东湖废弃采石场雇人开挖山体内侧石料及堆放的废弃石料外运销售牟利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 1.没收被利用矿产资源违法所得20550元,并处违法所得25%的罚款5137.5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5687.5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贰万伍仟陆捌拾柒元伍角);2.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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