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2-00043
    • 备注/文号:泉安环改〔2022〕1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2
    关于责令恒凯(泉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2-07-28 16:57
      

     

     

     

     

     

     

    泉安环改〔202214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恒凯(泉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恒凯(泉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8RGUJ574

    地址:安溪县龙门镇山头村鲤鱼山51号(安溪县龙门镇山头村过龙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7月20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车间内1名工人正在水帘柜内进行样品打样喷漆作业,水帘柜漆雾吸附循环水开关未打开,配套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未启用,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你公司环评批复明确要求“调漆、喷漆、喷枪清洗废气经水帘柜处理后与烘干废气经‘喷淋塔洗涤+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617日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泉安环评[2022]26号),2022719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24MA8RGUJ574001W,有效期2022719日至2027718日),目前正在组织办理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尚未通过验收。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20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20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场地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2年7月20日 《现场证据材料(相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2年7月20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该项目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如逾期不完成验收,我局将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7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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