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3-00009
- 备注/文号:泉安环评〔2023〕表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7
项目名称 |
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山围塘(景观湖)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景区下游500m位置 |
建设单位 |
安溪县虎邱镇人民政府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3]表3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2月27日 |
公 告 期 |
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5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山围塘(景观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县虎邱镇人民政府: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山围塘(景观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虎邱镇洪恩岩景区下游500m位置,主要建设内容为山围塘一座,拟建坝址位于竹园溪一级支流湖邱溪上,项目中心点地理位置:118°0′33.640″,24°59′55.018″。项目用地面积1240.71m2,其中拦河坝用地面积1144.08m2,溢洪道用地面积96.63m2,总库容为9.68万m3,主要建筑物为挡水坝段、溢流坝段、放水建筑物、排砂建筑物等,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项目总投资1488.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2万元。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覆盖防尘布、场地洒水、密闭运输、对运输路线定期洒水、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 3、施工场地应设置隔油沉砂池,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及道路的洒水,不外排;施工场地内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就近租住在附近民房作为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的污水处理系统。 4、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妥善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 5、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应严格限制施工范围,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并加强施工后的生态恢复措施;应做好生态放流专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保障流域生态环境用水需求。 6、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山围塘污染防治,定期开展山围塘水质和噪声监测工作,制定水质污染和富营养化处理应急预案。 7、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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