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3-00051
- 备注/文号:泉安环改〔2023〕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安溪县参龙石子加工场: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镇参山村(参洋片区C-03-10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Y438B2F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5日下午,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加工场破碎筛分流水线和机制砂生产流水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加工场破碎筛分流水线和机制砂生产流水线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共有5个堆场(3个成品石子堆场、1个机制砂堆场、1个机制砂原料堆场),机制砂原料堆场、机制砂堆场和成品石子堆场均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5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25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安溪县参龙石子加工场位置及平面布局;
3.2023年5月2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5月26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工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成品石子、机制砂及机制砂原料堆场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加工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加工场破碎筛分及机制砂加工项目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