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22
- 备注/文号:泉安环改〔202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2
泉安环责改〔2024〕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安溪荣发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85090044Q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魁斗镇鲁藤村渡船头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0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铁、木、藤家具及其他工艺品生产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各工序均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车间右后方的水帘喷漆柜有工人正在进行木质家具配件喷漆,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员工打开喷漆废气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发现共有四层活性炭柜,其中上面两层活性炭层没有活性炭,第三、四层活性炭上仅有部分老化腐化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失效状态,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3月2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及废水排放情况;
3.2024年3月20日《现场证据材料(相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2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铁、木、藤家具及其他工艺品生产项目喷漆工序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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