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23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9
泉安环改〔2024〕9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安溪中田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大道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11584009Y
法定代表人:黄火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扩建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粉和彩绘工序正在生产,喷漆和电泳未生产,喷粉和彩绘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于污水处理站东侧水泥地板上露天存放少部分污水处理站污泥,未发现污泥扬散、流失及渗漏现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露天晾晒的污泥进行清理、打包、过磅称重(共三袋,重量分别为16.5kg、16.74kg、15.66kg,总重量为48.9kg)并全部规范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内贮存。查阅你公司环评及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为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3月2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项目施工现场位置及周边环境;
3.2024年3月2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28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露天晾晒污水处理站污泥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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