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43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4〕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1
泉安环责改〔2024〕1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安溪县万发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2EUMP7X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聚兴路4号全永兴纸
品1栋1楼
法定代表人:黄德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6日上午,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安溪县凤城镇聚兴路4号全永兴纸品1栋1楼的铁制工艺品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粉、烘干工序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生物质成型颗粒燃烧废气配套“水浴除尘+水喷淋(稀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但该废气排放口未设置采样平台,且打开排气筒采样口盖板该采样口为矩形,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的采样孔规范;喷粉粉尘配套“滤芯过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但该排放口未设置废气排放口标志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铁制工艺品生产项目位置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5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铁制工艺品生产项目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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