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32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4
泉安环责改〔2025〕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泉州红坤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2AQ2A4N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溪瑶村桥头仔38号
法定代表人:林虹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安溪县龙门镇溪瑶村桥仔头38号的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3条摇床选矿生产线均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经回用水池水泵抽回生产区域回用于生产,现场未见外排。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厂区南侧污水处理站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7月1日5时24分至2025年7月1日15时35分左右,厂区南侧污水处理站旁的雨水排放口有水外排,该外排水最终排入龙门依仁溪,且通过视频监控可见雨水排放口排水期间并未下雨。你公司厂长(陈志锋)现场承认,雨水排放口外排的水系厂区南侧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抽水泵液位控制器故障,导致回用水外溢至雨水排放口外排,并现场指认了回用水池回用水溢出位置及回用水溢出至雨水排放口外排的位置。
经进一步调查,2025年7月1日,你公司对污水处理站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回用水池抽水泵液位控制器故障,导致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抽水泵不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选矿废水外溢至雨水排放口,未回抽至生产区回用,最终排入龙门依仁溪。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5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的车间位置及周边环境;
3.2025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年7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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